一、主要職責
(一)製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製訂全縣民政工作有關政策、規章的實施細則與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製訂全縣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定全縣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係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工作;負責農村敬老院建設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統計認定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地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全國地名工作規劃;負責鄉(鎮)村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研究和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的總體規劃,辦理報批手續,並組織實施;承辦與鄰縣邊界的勘定和邊界調處工作;指導各鄉(鎮)行政區劃和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審核承辦本轄區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標準化、規範化;設置地名標誌和城鄉街門牌;管理地名檔案;完成國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務;負責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建設,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六)製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指導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製度建設和康複輔助器具產業發展;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使用;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七)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係和困境兒童保障製度。
(八)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定全縣社會工作規範性文件草案和發展規劃、職業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九) 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社會組織管理、區劃地名、慈善社工、行政審批、政策法規、信訪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應急管理和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全縣民政信息管理和標準化管理工作;擬定全縣民政事業改革與發展戰略、規劃。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各種形式的上訪;督辦有關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協調、處理與信訪有關的突發事件。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負責無業務主管單位、無行業黨委、或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民政係統法製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指導、監督民政執法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縣級人大、政府不具有立法權,縣級政府部門也沒有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職能。】根據工作安排,統一受理、承辦本單位所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其年檢年審、行政服務等事項。【內設機構承辦本單位的行政事務無需授權。】。監督全縣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擬定行政區劃發展戰略、規劃;依法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全縣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縣內行政區劃圖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擬訂社會工作和誌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誌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全縣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福利彩票管理製度,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和銷毀,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
(二)規劃財務股
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工作,製訂民政事業費管理細則,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編製民政事業統計報表;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執行同級民政經費預算、決算審計;對直屬單位的各項經費收支和基本建設進行審計,對重大經濟合同進行審簽和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民政內部經費決算方案和財務製度的執行情況;組織對民政係統經常性的經濟活動和重大經費管理事項開展審計調查;執行同級財務審計;指導全縣民政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縣民政電子統計台帳的維護與管理。
(三)社會事務股(縣殯葬執法室)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殘疾人就業扶持政策;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建設的規劃、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公益性公墓建設;負責全縣婚姻登記服務管理,承辦全縣權限範圍內的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負責全縣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發放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機關、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十四條、民政部第16號令《華僑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出具證明材料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涉港澳台的收養登記職權在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無此職能。請予核實,如無最新規定,建議刪除。同時,根據民政部第24號部令《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省際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應當由省級民政部門負責,請予核實。】。承擔對全縣範圍內的違規殯葬活動和殯葬服務行為開展執法活動的相關事務性工作,協助建立依法治喪秩序,將殯葬管理納入法製化、規範化軌道。
(四)社會救助股
貫徹執行上級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全縣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指導督促鄉(鎮)實施社會救助工作;指導監督敬老院建設管理,負責全縣社會救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承辦中央、省、市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係建設,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五)養老服務股(縣老齡委員會)
負責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製度和養老服務體係建設規劃、政策、標準;負責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和福利院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老齡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助等老年人社會保障工作;指導老年人維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指導社會化養老工作;開展老齡宣傳表彰工作;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和檢查各鄉鎮的老齡工作;負責老齡證件辦理及百歲老人優待工作;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兒童福利股(加掛社會工作股、慈善事業促進股牌子)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兒童福利事業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係和困境兒童保障製度,負責實施收養方麵的法律、法規,指導社會收養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管理和發放工作。
(七)人事股
負責擬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製度,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局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民政係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評比、表彰工作;局係統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人事分工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製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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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職 務 |
工作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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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滔 |
黨組書記、局長 |
主持全麵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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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波 |
黨組副書記、 副局長 |
分管社會救助、政工人事、黨建黨務、黨風廉政、意識形態、宣傳、鄉村振興、 文明創建、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機關黨委、社會組織管理、革命老區、規劃財務、 辦公室、河長製,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聯係:社會救助服務中心、福彩中心、 老區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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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秋寶 |
副局長 |
分管政策法規、政務公開、安全生產(含疫情防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養老服務、民生實事、信訪維穩、平安建設、社會工作、慈善事業促進、基層政權、 區劃地名,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聯係:婚登中心、慈善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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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九斤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分管社會事務、兒童福利、殯葬管理及執法(含違建墓地整治)、工青婦, 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聯係:殯葬事務中心、社會福利中心(未保中心)、救助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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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民政局機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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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
辦公室 |
袁福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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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財務股 |
龔榮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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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股 |
陳再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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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股 |
易玲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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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服務股 |
陳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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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管理股 |
方新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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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股 |
謝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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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室 |
孫自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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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股 |
榮振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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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事務股 |
胡焱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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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劃地名辦 |
李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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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社工股 |
吳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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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 |
徐朝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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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機構 |
救助服務中心 |
蘭斯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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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事務中心 |
朱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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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中心 |
榮望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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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中心 |
榮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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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服務站 |
樊友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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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
蔡正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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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總會服務中心 |
唐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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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區經濟開發促進會服務中心 |
梁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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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構負責人、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聯係方式
負 責 人:劉滔 黨組書記、局長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3:00-18:00(夏季)
辦公地址:嶽陽縣富榮西路98號
辦公電話:0730—305281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