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優化不動產登記婚姻關係審查的通告》的解讀
來源:嶽陽市政府門戶網站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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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背景

為進一步推動“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高不動產登記效率,切實尊重申請人的意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相關規定,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借鑒其他城市做法,並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研究製訂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於優化不動產登記婚姻關係審查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調整嶽陽市中心城區範圍內不動產登記業務中婚姻關係審查方式。

二、實施意義

1.精簡材料。婚姻關係證明材料不再是必收要件。新政策實施後申請不動產登記業務時,除了《通告》中需提供婚姻關係證明的情形外,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再審查婚姻關係,非涉稅登記業務的申請人無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2.優化流程。新政策實施前,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取婚姻關係證明材料初步審查後,還需調用“民政部婚姻接口查詢”平台數據進行核驗。新政策實施後,將取消上述兩個環節,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更加便捷。

3.提升效率。材料精簡、環節優化,《通告》實施後,流程優化、審核要點更加清晰、登記涉及的權利主體更加明確,為網上辦、不見麵辦理創造條件,從而進一步提升不動產登記效率。

三、解讀

(一)婚姻關係審查不是登記機構法定審查義務。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麵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即登記機構沒有法定婚姻關係審查義務,應按“申請為主、詢問為輔”原則進行登記。

(二)自然人因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申請人關於不動產權利人的申報、不動產登記權屬來源文件(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安置協議等)載明的權利人,以及詢問情況辦理登記。依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第3.4.1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的申請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以下內容,並製作詢問記錄,以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1. 申請登記的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共有人;……”

(三)共同共有,但不動產權證書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雙方可憑婚姻關係材料共同申請辦理增加共有權人手續。依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第9.3.1條,轉移登記的適用: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份額變化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四)未經公證申請辦理繼承(受遺贈)轉移登記的,仍應提供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產權人的婚姻關係材料。依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第1.8.6.1條,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材料等;……

四、建議

(一)夫妻雙方共同購買不動產的,應當直接以夫妻雙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並載明共有,從源頭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二)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不動產且一次性付款的,申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可在新建商品房首次轉移登記時提交婚姻關係材料,登記機構合並辦理房屋首次轉移登記和夫妻加名手續。

按揭購房的,抵押合同中若有限製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則由夫妻雙方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加名手續和抵押權變更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合並辦理。

(三)夫妻一方認為另一方擅自購置、隱匿不動產的,可以前往不動產登記信息檔案查詢窗口查詢夫妻雙方名下不動產登記情況。

(四)不動產以夫妻一方名義登記的,證載產權人在登記機構詢問時承諾單獨所有,擅自處分不動產的,另一方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提醒廣大市民,不動產登記是一種物權公示行為。因當事人申報不實導致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利益受損害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