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切實方便辦事群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優化我市不動產登記婚姻關係審查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申請人關於不動產權利人的申報、不動產登記權屬來源文件(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安置協議等)載明的權利人,以及詢問情況辦理登記。申請人與權屬來源文件載明的權利人一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婚姻關係證明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再審查其婚姻關係。
二、自然人因轉讓、贈與、抵押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以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作為轉讓人、贈與人、抵押人辦理不動產登記事項,不再審查其婚姻關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需審查婚姻關係,申請人需提供婚姻關係證明材料:
1.夫妻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增加或減少共有權人、共有份額變化或離婚析產等登記的;
2.未經公證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件申請辦理繼承(受遺贈)轉移登記的;
3.申請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記的;
4.基於農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權利申請登記的;
5.原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資料無詢問記錄的;
6.共有關係不明確的其他情形。
四、夫妻雙方共同購買不動產、接受贈與的,應當以夫妻雙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或贈與合同,載明共有方式,並如實申請不動產登記,以防範不動產糾紛和交易風險。
五、因申請人申報不實導致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申請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利益受損害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
六、本通告事項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嶽陽市嶽陽樓區、南湖新區、經開區範圍內執行,其他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嶽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