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複 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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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個人榮獲三等戰功是不是應該安排工作 |
| 來信人: | 政嶽龍 |
| 來信時間: | 2024-08-09 15:55:49 |
| 內容: |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是一名退伍老兵,曾經服役於新疆武警和田支隊四中隊,在2010年參加2.6捕殲戰鬥榮立三等功,根據國家的政策個人榮立三等戰功退役後地方可以安排工作,而且有很多老兵都安排了,而我根據國家政策也同樣符合要求,為何我退役後沒有任何安排? 以下是國家退役軍人官網的政策摘要: 6.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時可以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8.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戰時如何理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上述情況下榮立的三等功,按"戰時三等功"認定。
以上情況請領導核實。
此致 敬禮!
退役軍人:政嶽龍
20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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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複部門: |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
| 回複時間: | 2024-08-09 17:28:24 |
| 回複內容: | 尊敬的網友您好! 您的來信已收悉,現將您所反映的問題回複如下: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年10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第608號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二節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您所反映的在2010年參加2.6捕殲戰鬥榮立三等功(您是2008年12月入伍,2010年12月退伍)。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獲戰時三等功獎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規定,是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頒布後開始施行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2011年之前退伍的農村義務兵服役期間榮獲三等戰功的,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 感謝您對我縣退役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嶽陽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4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