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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關於湘FUA839號車交通事故案情況反映 |
| 來信人: | 向紅 |
| 來信時間: | 2021-09-07 11:46:19 |
| 內容: |
關於湘FUA839號車交通事故案情況反映
領導們好:
一、本案件的基本情況
我司承保的商業保單號為ACHS037Y2020B000410H,被保險人為吳帆宇,於2021年06月03日14時12分許,周越寒報案稱:本人駕駛湘FUA839號標的車,於2021年06月03日3時許,在嶽陽市嶽陽縣中洲鄉寶塔附近發生碰撞事故。此次事故造成標的車受損嚴重,車上一起五個人(駕駛員:周越寒;副駕駛:謝穎;後排:李梓琪、李欣雨、劉兵),多人受傷的交通事故。除駕駛員周越寒外,其餘四人先求助現場附近居民周師傅(13348603869)開車送往醫院治療。現場駕駛員有多次撥打車主吳帆宇(13237642839)電話通知其發生事故,之後即棄車?離開現場。
二、案件的相關疑點
現接舉報獲悉此案件駕駛員周越寒(15580122651)存在酒駕肇事情況,因逃避法律責任,所以現場沒有報交警及保險公司處理,選擇棄車逃逸。而是第二天中午才報交警部門處理,更是第二天下午才通知保險公司,案件涉及損失約10萬元,且涉及人傷,該情況是否屬於肇事逃逸情形?我司工作人員向處理本次事故的嶽陽縣交警大隊張鐵牛警官反映本次事故存在的問題後,張鐵牛警官表示該事故經調查沒有證據證明案件有問題,並已經正常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同意重啟調查核實。
事後由於我司對該存疑賠案啟動了調查,因擔心要自己承擔高額的維修費用,肇事車輛至今仍停維修車間一直沒敢讓4S店維修。期間有找“中間人”多次聯係我司工作人員想將此事以“了難”的形式解決,直接詢問我司工作人員這個事故多少錢可以擺平並獲得保險賠償金,還表示交警隊那邊事故當事人方自己已經擺平並拿到事故證明材料。案件疑點主要體現在:(1)、報案駕駛員事故後通話相當頻繁,證明現場有報警的能力與條件而不報警;(2)、在工作人員調查核實駕駛員事故前是否涉及飲酒情況,其敘述的事故前活動情況和其手機定位信息根本不符,有故意隱瞞事故前的相關活動;(3)、據駕駛員本人陳述,其傷情並不大,沒有正當理由及必要離開現場的情況,且事後不配合提供醫院就醫病曆資料印證傷情與處理細節;(4)、既然非現場報案,交警部門出具正常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如何確定駕駛員以及駕駛員精神狀態?都做了那些調查核實,總不能憑當事人自己陳述?交警部門出據的責任認定書為法律文書,也是當事人辦理保險理賠唯一的事故證明材料,居然會出現“駕駛員狀態等情況,暫時無法查清楚”?是無法查清楚,還是直接就沒去查?當事人的事故前活動情況有調查核實嗎?淩晨3時出險,屬於酒毒駕高風險時間段,當事人事故前在那消遣,是否涉及飲酒的娛樂場所或是夜宵檔,晚餐又是在何地所用,是否有飲用酒水類飲品,相關活動情況除與其有利害關係的同行人員外,有沒相應的監控錄像進行對比與相互印證?若無此深入調查,對於一個如此涉人傷的重大案件,肇事後當事人有能力與有條件報案而選擇不報案,棄車離開現場,這明明顯是存在為規避法律責任,肇事逃逸案件。豈能以“交通事故屬實,但周越寒當時發生交通事故時的駕駛狀態等情況,經工作暫時無法查清楚”草草了之。本應一份嚴謹的法律文書,對一個事故的屬實認定,那這“屬實”都包括那些事故因素的屬實?“經工作”又是那些工作?是走過場,還是嚴謹調查?“暫時”無法查清楚,那是案件還沒結案,仍在繼續調查?還是已終止調查?且“無法查清楚”是基於當事人自身未現場及時報警所致,當事人方自身過錯所致應承擔此舉證不能責任,不應憑借此不嚴謹的文書將此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讓人看不懂究竟是在執法,還是在濫用職權?這是否存在一種為規避自身執法責任的折衷行為?若是,就很難讓人不聯想到,中間人所述的“當事人方已擺平交警隊並拿得正常事故證明材料”的可信度極高了。
三、訴求
前期我司工作人員向嶽陽市交警支隊反映本次事故情況,後支隊要求嶽陽縣交警大隊對本次事故進行核實,最後未得相關領導有效答複。現我司向縣委相關領導反映本此事故情況,請相關領導就本次事故的處理程序與事故處理未認定當事人存在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本次事故發生於全國政法教育整頓期間,如相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糾正或追責,同時肅清保險行業市場環境。
特此反映!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嶽陽中心支公司
2021年09月06日 |
| 回複部門: | 縣交警大隊 |
| 回複時間: | 2021-09-10 16:14:49 |
| 回複內容: | 向紅網友: 您好!您的來信已收悉,現回複如下: 一、接處警情況 2021年6月3日下午13時30分,嶽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值班室接到車主吳某電話(18073028212)的報警,稱在嶽陽縣中洲鄉蘇堤老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值班民警張鐵牛、輔警高建輝立即趕赴現場,於下午13時54分許到達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及調查。 現場位於中洲鄉鄉鎮公路蘇堤老路段路口往西約50米處的左側路基下玉米地裏,車輛牌照為湘FUA839,橫臥於玉米地裏,車輛損壞比較嚴重,現場有報案車主吳帆宇及車輛當時出事故的駕駛人周越寒(肇事司機),另外有看熱鬧的周邊群眾。通過詢問報案人吳帆宇及肇事司機周越寒後得知事故是當日淩晨3點多鍾發生,當時周越寒駕駛該車,車上有四個朋友謝穎、李梓琪、李欣雨、劉兵均已受傷送至嶽陽縣人民醫院治療,工作人員現場對司機周越寒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測試,顯示為未飲酒。勘查完現場後對肇事車輛進行了拖離暫扣。處理完現場後,民警對周圍的群眾進行了走訪、調查。因當時事故發生在淩晨及離居民區較遠,沒有發現當時發生事故的知情群眾。 二、事故處理情況 此交通事故立案後,辦案民警依法對肇事司機周越寒及車上乘客進行了傳喚詢問,均未發現其它違法行為證據,並將調查情況及時與此車輛的投保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嶽陽縣分公司業務員進行了通報溝通。在傷者家屬及車主吳帆宇的正當要求下,2021年7月23日,交警大隊秩序中隊對此事故進行了實事求是的單方事故責任認定。 經調查,無證據證明辦案民警有違法違規行為。 附: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呼氣式酒精測試現場截圖 感謝您對关键词2工作的監督,祝您生活愉快! 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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