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話對縣長說

信箱說明:
  1、為進一步提高嶽陽縣政府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辦事效率,歡迎您通過縣長信箱對嶽陽縣政府的發展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2、您在提交信件的時候,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信件類型;信箱填寫中標紅色*號的為必填項;您的信件提交後,关键词2將盡快轉給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和回複。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互動交流 > 縣長信箱 > 信件查看

信件公示

標題: 關於企業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資料的時間節點問題
來信人: 鄧先生
來信時間: 2020-05-12 16:42:35
內容:

尊敬的市人社局領導:

您好!我父親鄧澤華於2020年5月7日在嶽陽縣的湖南天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時,因公司設備出現故障,造成全身大麵積深度燙傷(燙傷麵積約為全身的25%),目前正在縣城榮家灣的9634醫院住院接受治療。

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30日內,企業應當及時遞交工傷認定所需的申請資料(含申請表、勞動關係資料及醫院診斷資料),然後主管機構方可啟動調查並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認定。但是天欣公司的工傷負責人與嶽陽縣工傷中心經辦的同誌都說工傷認定申請所需的醫院診斷資料,是必須在出院以後提交包含出院證明在內的全套住院資料。也就是說,所有的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在出院以後才能遞交。

鑒於許多因工傷住院的傷員,他們的實際住院時間有較高比率將超過一個月,造成企業遞交工傷認定申請不能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30日內遞交。

所以,我想請問市人社局領導,工傷認定申請資料中的“醫院診斷資料”是必須包含出院證明在內的所有住院資料嗎?嶽陽縣工傷中心的做法(其明確告知:必須出院以後遞交完整住院資料。其舉例:如住院兩個月,那就應該在兩個月後才能遞交),是否與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企業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30日之內遞交”的規定有所矛盾。就這個問題,希望您能給出明確的指導意見。如果嶽陽縣工傷中心同誌的做法略有不妥,望您告知其最佳的做法。

感謝您的閱看,並期待您的回信。

村民:鄧先生

2020年5月12日

受理回複

回複部門: 嶽陽縣人民政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回複時間: 2020-05-14 08:28:43
回複內容:

鄧先生 :

您好!您的來信已收悉,該事項是您關於企業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資料的時間節點問題。接到此信件後我局高度重視,並迅速由我局工傷股工作人員和您進行了對接與溝通,現將相關情況回複如下:

經聯係鄧先生和湖南天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傷負責人李伏波對鄧先生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解後,我局認為:鄧先生在長時間住院、未出院的情況下可先向縣人社局提交入院記錄,由我局工作人員再按工傷辦理程序對您受傷情況予以核實。

感謝您對关键词2工作的支持,如有疑問可谘詢電話7607958。祝您生活愉快!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5月13日

再次反饋: 前一天谘詢,第二天就電話回複,並解決實際問題,感謝! PS:不是我(寫信人)住院,是我的父親在住院。
再次回複:

收悉

再次回複部門: 嶽陽縣人民政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再次回複時間: 2020-05-14 16:07:45
信件回複 滿意度調查 查看滿意度調查匯總 >>

回複內容評價:

(非常滿意)

回複速度評價:

(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