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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標題: 關於對嶽陽市國土資源局在職人員付誌浩與嶽陽縣各職能部門之間關係的疑問
來信人: 付小青
來信時間: 2020-04-28 23:14:12
內容:

關於對嶽陽市國土資源局在職人員付誌浩與嶽陽縣各職能部門之間關係的疑問

 

希望上級領導關注公職人員付誌浩父親打人致輕傷、趁機搶占鄰裏地基事件,也希望上級領導介入,主持公道,助張穀英派出所一臂之力(辦理案件能力:憑借斷章取義幾個小視頻便草草斷案等不公)、也希望以此警戒張穀英派出所能秉公辦案!!

張穀英城建辦、安監站雙雙出動管理堆放一年多的石頭、搶占他人地坪地基!特意為付誌浩一家撰寫私人定製的通知書!

 

事情經過:

2020年1月27日,付誌浩家與我家因地基事情發生糾紛(他家強占我家地基修建地坪),最終付誌浩父親付寅秋把我母親推倒在地,致其右手腕骨折,經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為輕傷。

期間經過派出所多次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派出所本著和稀泥的原則一再催促我家盡快同意調解,否則按照程序拘留我家人,讓我侄兒因為案底以後不能考公務員、會影響以後人生等等,最後我家不得不妥協,同意派出所在調解協議書中描述的內容以及達成協議的內容。

2020年4月21日的調解協議書以付寅秋一次性賠償我母親醫藥費等一切費用5000元(由派出所民警郭錦波做擔保人),當時口頭承諾的是第二天支付到位(有錄音為證),4月23日擔保人郭錦波告知我家說付寅秋要求我家搬走放在地坪的石頭才會支付賠償金。按照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地基的事情关键词2雙方需要自行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此調解協議書僅針對我母親受傷的費用問題,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調解協議書難道沒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嗎?

我家一直秉著奉公守法、相信政府公平公正,关键词2一家一直都積極配合調查和調解,最終卻是你要講法講理,結果人家講關係、拚後台。

在調解協議書簽訂的第3天,也就是4月24日,張穀英城建辦、安監站在我家粘貼通知、告示,說我家地坪的石頭影響付寅秋家的通行,要求3日內無條件移走,違者後果自負,送達人為陳猛與丁澤江,关键词2未在家,不知道他們是否為該單位人員?不知道此兩單位是否有此權力?也不知道他們的職能範圍是否僅限於影響交通而不管侵占地基?

4月27日,我母親方去派出所拿賠償金,派出所所長答複沒有收到錢,且協助將5000元在4月27日下午轉給我家,若對方不肯給,將按照當時調解書內容進行執行,對付寅秋進行處罰、當天調解警察說若此事過後,若有對方違約就連對罵都將進行關押;但在4月27日下午,多次致電派出所所長電話未接,到目前為止,派出所一直在各種拖延與踢皮球(踢給張穀英司法、綜治辦、信訪辦等),他們就是不管,且要求我家在不予立案的單子上簽名,有這樣為民辦事的公職人員嗎?

4月28日,城建辦叫來挖機將石頭移至我家窗前及屋側,給付寅秋他們一家移出了好一條康莊大道。

 

拋開派出所的不作為,就針對石頭堆放請思考:

1、石頭堆放已有一年多之久,為什麽城建辦、安監站這個時候提出影響行人、通車?

2、石頭放在自家地坪地基上,何來影響行人、車輛通行?

3、若說石頭影響其行人通車,為什麽要“規劃”那麽一條大路?為什麽不從付誌浩家左側開辟這麽一條大路?難道那條小路就不阻礙車輛通行?是否也需要為付誌浩家進行特別規劃搶占鄰裏地基改路呢?

4、付誌浩家高高在上的房子平日的生活用水就往我家這低窪處的牆基根處流,請問城建辦與安監站有沒有後續措施?被人侵占地基此等行為可以找到哪個單位來解決。

附件1:通知書1.png

受理回複

回複部門: 張穀英鎮
回複時間: 2020-05-09 10:31:14
回複內容:

付女士,您好!

您反映的問題已獲悉,現就您反映問題回複如下: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付遠方與付寅秋兩人是張穀英鎮饒村村饒村片槐花村民組村民,既是鄰居,也是叔侄關係。其他當事人:付小燕、姚還、張六梅付麗霞等。付遠方家與付寅秋家因地基與地坪駁岸發生了爭議,鎮司法所、綜治辦、張穀英派出所、該村村委多次到現場就地坪硬化、宅基地引起的矛盾糾紛進行了調解。

二、糾紛處理基本情況說明

1、張穀英派出所進行了多次調解,均是在依法依規、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進行,全程有錄音錄像為證,並非付女士所述存在威脅、偏袒。

2、根據調查,付寅秋與陳美榮無肢體接觸,目前沒有證據證明是付寅秋把陳美榮推倒在地導致其右手腕骨折,付女士所述毫無證據。雙方發生爭議時,付寅秋一方還有張六梅、付麗霞在場,付遠方一方還有陳美榮、付小青、付小燕共6人在場。

3、文中提到的擔保人郭錦波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親友,在縣刑偵大隊任協警。為避免矛盾糾紛擴大,本著解決矛盾的初衷,郭錦波出麵調解做雙方的思想工作,並在調解協議書上作擔保人。在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後,由派出所出麵組織雙方當事人在書麵協議書上簽字,如雙方有任一一方違約,則協議無效,派出所也將按程序對違法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考慮到雙方是親戚關係,司法所等相關部門於5月6日組織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再次調解。

4、關於石頭堆放問題,經相關部門現場查看,小部分石頭堆放在付女士的父親付遠方自家門前地坪上,大部分石頭堆放在道路上,因此嚴重影響行人和車輛安全通行,該屋場群眾多次反映請求將占道石頭進行清理。4月24日,我鎮城建辦、安監站下達責令限期清理石堆通知書,送達人為我鎮機關工作人員。4月28日,其未在期限內主動清理石堆,我鎮工作人員安排挖機將占道堆放的石頭移至其屋前地坪內。

5、關於地基糾紛問題,我鎮司法所、綜治辦工作人員、村組幹部充分座談該組、該屋場村民了解地基權屬情況,根據調查情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多次進行調解。5月6日,我鎮司法所、綜治辦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再一次組織雙方在司法所進行了調解,付小青、張六梅等人到場,經過一天的調解,擬定了協議書,當時,在調解過程中,付小青同意司法所的調解,口頭答應回家商議後再擇期到司法所在協議書上簽字。

6、關於付寅秋家生活用水排放問題,可以在司法所、綜治辦等部門工作人員、村幹部的組織下,安排雙方商討合適的解決方案,原則上要求在原有生活用水排放水係排放。

                                                        嶽陽縣張穀英鎮人民政府

                                                           2020年5月9日

 

再次反饋: 非常感謝張穀英鎮為此事所做了解與抽空回複此質疑!對於您回複的予以簡要回複: 5月6日調解,我以及我的家人都予以拒絕了司法所所編輯的調解協議!請調取司法存檔的視頻,要求視頻必須完整!思考:第1、关键词2表明关键词2的訴求並在司法定的稿子做了修改,為何最後司法又改回了第一版(以對方提的要求為準的);第2、我如果答應你司法給的協議書為何還要回家商量;第3、對方下午什麽都沒說司法所一直替他們做決定是什麽意思。 希望張穀英鎮能認真、負責任的深入了解此事的來龍去脈以及對您反饋此事情的真實予以考究!
再次回複:

付女士 您好!

您反映的問題已收悉,現就您反映的問題回複如下:

1.我鎮司法所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於5月6日組織當事雙方家屬依法進行調解。司法所、綜治辦工作人員在聽取雙方各自的意見後,擬定了調解方案。付女士未遵從平等原則,在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電腦上修改調解協議書內容,修改內容實則無效。

2.付女士及其家屬當日調解結束後,對調解協議基本無異議,並口頭答應回家商量後改天再來司法所簽字。

3.付寅秋一方家屬在提出本方的意見後,經調解,對司法所擬定的調解協議書內容無異議。司法所堅持以實事求是為原則,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對雙方開展調解工作。

嶽陽縣張穀英鎮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再次回複部門: 張穀英鎮
再次回複時間: 2020-05-14 22: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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