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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標題: 疫情摸排個人隱私遭泄露
來信人: 於奕
來信時間: 2020-01-30 10:49:05
內容:
近日,本人從外地經停武漢返鄉,回家後自行隔離並積極主動配合疫情調查,希望為疫情防控工作盡一份力。但讓人寒心且憤怒的是調查內容中個人隱私被泄露,涉及個人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詳細信息,並且這些信息在微信群裏瘋狂亂傳!這不僅缺乏麵對疫情的正確態度,更是缺失基本的法治精神!一方麵損害了個人隱私,另一方麵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將信息用於進行詐騙等違法行為!希望能嚴查信息泄露的源頭並嚴加整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文件傳播並對玩忽職守的相關工作人員予以通報批評,給被侵犯隱私權的守法民眾一個交代!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製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製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前兩款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受理回複

回複部門: 縣公安局
回複時間: 2020-02-06 17:14:08
回複內容:

於奕:

你好,來信已收悉,現就相關情況回複如下:

由於這次疫情防控工作情況緊急、任務繁重而分散,相關資料都是經微信工作群傳送的,個別鄉村工作人員因操作不嚴密,造成了名單泄密。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已明確:各單位要加強信息傳送保密工作,嚴防類似情況發生。

嶽陽縣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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