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話對縣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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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標題: 此案為啥執行難?
來信人: 束繼敏
來信時間: 2019-08-21 09:17:19
內容:

此案為啥執行難???

嶽陽縣人民政府縣長:

您好!

我叫束繼敏,是湖北省監利縣龔場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係《荊州日報》《江漢商報》等多家媒體的特約記者,作為我親兄弟束四海的代理人,於2015年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吳鳳林欠貨款159300元。8月10日嶽陽縣人民法院以(2015)嶽民初字第4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吳鳳林支付貨款15930元、承擔訴訟費3672元。

被告吳鳳林對法院的判決置之不理。對此,我於2016年8月4日向該院申請立案執行。時間一晃,3年有餘,我沒有聽到任何執行的消息,總是耐心等待,堅信法律的公正與嚴明。

2017年8月16日到該院執行局,找到負責此案的法官詢問執行情況,得到的答複是“找不到人”。我向其告知,吳現在長沙市開出租車,並懇請該局可采取查封吳的銀行賬戶、通過大數據以車找人等形式來執行。該法官以“今後慢慢找”將我搪塞出門。隨後,我有多次通過手機短信詢問該法官,答複僅是“吳鳳林去向不明,你能提供他的財產和去向嗎?”。我也理解法官在執行中難處,但不能一拖再拖,而且我當事人當前急需用錢。

我誠懇希望該院法官不慵政怠政,消極應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以人民利益為工作準繩,維護法律尊嚴,加大執行力度,確保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申訴人:束繼敏

22019年8月20日

係電話:13972139048

附件1:此案為啥執行難?.docx

受理回複

回複部門: 縣人民法院
回複時間: 2019-09-10 16:57:19
回複內容:

束繼敏:

你好。來信已經收悉,現就相關情況回複如下:

關於申請執行人束四海與被執行人吳鳳林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8月4日立案執行。經本院調查,被執行人吳鳳林去向不明,網絡查詢未發現吳鳳林有銀行存款可供執行;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未查詢到其房產登記信息;在車輛登記部門未查詢到其車輛登記信息。申請執行人束四海及其代理人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去向及可供執行財產,其反映被執行人吳鳳林在長沙市區開出租車,如能夠提供具體從業的出租車公司名稱,本院可以去查證找人,僅講其在長沙市區開出租車,以人民法院的職能根本無法找到被執行人。案件隻能在查詢到被執行人的去向和財產後才恢複執行程序。

嶽陽縣人民法院

二0 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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