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話對縣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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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標題: 不動產證辦理費用問題
來信人: 李林會
來信時間: 2018-12-30 15:19:56
內容:


附件1:關於不動產證辦理費用的谘文.docx

受理回複

回複部門: 縣發展和改革局
回複時間: 2019-01-18 09:22:53
回複內容:

關於《嶽陽縣榮家灣鎮富安商業小區不動產辦理費用投訴》的回複

李林會:

您好!你在113928市長信箱《關於嶽陽縣榮家灣鎮富安商業小區》購買房屋不動產證辦理費用問題收悉。我局高度重視,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現將情況回複如下:

1、你於2014年6月9日預交了1600元房屋產權證件辦理費,富安置業公司已於2016年9月23日給你辦理了房權證,按當時政策交納的不是不動產證費,約定多退少補的是辦理房產及國土證費。至2016年9月23日辦理事件已終結。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而你反映的情況違法行為發生在2016年9月2日,過了法定有效追溯期。

3、鑒於上述原因,建議你通過法律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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