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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標題: 請縣長評評公田鎮政府無償廢止我30年承包合同是否合理
來信人: 劉雄毅
來信時間: 2018-07-01 15:25:53
內容:

 請縣長評評公田鎮政府無償廢止我30年承包合同是否合理

嶽陽縣人民政府:

      我叫劉雄毅,家住嶽陽樓區洞氮七裏山社區2區,祖籍公田鎮飛雲村李道組,中石化職工,200312下崗,今年53歲。20079抱著報效家鄉的願景承包了原甘田鄉現公田鎮的羊樓水庫和飛雲電站,承包租金40萬,承包期30年《200811日至20371231日》。

一、創業艱難,投資較大收入少

       200782日鑒訂合同,承付租金20萬元11修低涵花5萬多元折抵承包金共付租金25萬元。

       為了發電,疏通水渠花費3萬多元為了電費結賬,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07913日隻好開辦了“嶽陽縣雲羊水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花費了1萬多元。進場購前任存塘魚12元,同時新購魚苗花3萬多元。低涵修好後立即投入引水工程,也叫渠路合一工程從雲山鄉雲山村上鄧組至甘田鄉李塅村黎家組),路長約2公裏,渠長約3公裏,前後3個月投入23萬多元,幾項合計31萬元。為了養好魚我特地請了二個人幫助種草,很多農活都親自動手,真是天晴一身汗,下雨一身泥,飽償創業之艱辛。

      飛雲水電站我進場己是好幾年沒有發電了,水輪機、發電機、礪磁屏、配電屏全都修過一遍,壓力管較大規模的更換過三次,加裝避雷設施,購買常用工具,變壓器換大,計量表由機械換成電子計量勵磁屏加裝換熱裝置,門頭加強安保等幾項加起來投入不少於20萬元才讓水電站發出電來。水電站一年運行,平均一年不超過3個月。

       為了更好養魚護魚,我在水庫內做了一棟住房,65平方的二層小樓,一棟舍,年可飼養100多頭育肥豬,建立養魚生態鏈沼氣,租當地用戶荒山挖地基、做房子花費共20萬多元。

       養魚購置網具、船,開挖魚苗池花費不少於5萬元。

       上述投資100多萬元,基本上都是2年內完成,除自有資金60多萬外,全部都是借債,有父母親的,有朋友的,有兄弟的,也有嶽父嶽母的親戚朋友都借了個遍,後來為了還賬,在農村信用社,郵政銀行,甚至還找私人借過高息,投資這麽大,回報卻很小。可以說是因投資而至貧。

二、不可抗力,租金違約沒辦法。

      合同一簽訂,我就著手引水工程,也就是鄉裏的渠路合一工程,即將雲山村鄧口港裏的水引入羊樓水庫,引水的同時,得修一條5米寬的土路便於雲山村村民出行,否則雲山村不準引水。我與現任飛雲村書記高雄輝簽訂了施工合同。工程總價20萬,由高雄輝具體施工。開工不久就遇矛盾,於是在2007921日與雲山鄉召開第一次協調會,雲山鄉盧鄉長、書記,甘田鄉鄒付鄉長、任付鄉長、彭福佑、廖良民、高雄輝開工協調解決了一些實際問題。2007117再次召開了協調會。高湘元、彭福佑、廖良民、高雄輝工程中的就工程中所遇困難炸藥難搞、工程量大協調

      2008年鄉領導機構發生變化,劉衛兵書記調走,姚正大書記上任。他也力推渠路合一工程,並於200847召開了協調會姚正大、續蹈、彭福佑、廖良民、高雄輝工程進展和工程量過大問題進行了協調。經過協商,將工程施工造價提高到24.5元,要求高雄輝加快進度。2008620日與雲山鄉雲山上鄧組協調取水口問題與雲山村進行協調。工程難度主要是有100150米的山頭,全部是石頭,按10多米寬往下,平掉下移10多米,光炮工就花了10多萬元。

       2009年下半年,鄉鎮書記又一次變換,甘田鄉由程立斌書記接任,到3月後,我主動找過他,就承包金與引水工程想與他談談,結果吃了閉門羹。

因國家對水利欠賬太多,2010年下半年準備對羊樓水庫進行維修改造。領導忙,也就沒有力推渠路合一工程。由於施工進度緩慢,至20116.10大雨到來,低涵仍未竣工,無法蓄水。也就說2011年一年水庫是幹的。盡管一年無任何收入,為了施工順利,我未找施工隊伍一點麻煩。讓水庫改造得以順利完工。

水庫完工後,程書記的大水利思路也就形成了,他一方麵想重新招商引資,想招大的開發商來替代我,這段時間,我見到的,他們帶著看渠路工程的人不下二批。他們重新招商引資,我也樂觀其成,恨不得早點脫手。可惜人家不上鉤。另一方麵,他也加快了要廢除我合同的腳步,他從沒與我談起過引水工程的事更不要說力推渠路合一工程了事2012年也沒有與我談過合同履行問題。2013程書讓許幹群主管與我談合同,主題就是廢除我的合同2014年高大軍主管受程書記委托與我談合同,內容一樣,就是說要廢除我的合同。

2008年幹旱,沒有一分錢收入,2009年發電總計才一個月,收入4千多元。20082009二年,領導知道困難,體惜我,沒有讓我交承包金。20102011年水庫維修,也沒有收入,領導也沒找我。关键词2就每年收入情況都是以短信形式與鎮政府主要領導匯報。

由於1關係無法協調,臨湘市南山水庫的水係關係、雲山鄉上鄧組村民山田地房屋的關係;2、工程量遠比預期的大很多;3在合同工程款幾乎全部用完,造成渠路通變成了路通而渠不通,當然,計劃每個月電的設想無法實現。

渠路合一工程,涉及這樣複雜的關係,領導不力推,我一老百姓能推動?收入不達預期,領導還時刻要廢除你合同,鼓厲下級水務站職工幹擾我的正常運營,合同肯定不能履行。現在路是通了,並且國家在2015年進行了路麵硬化,便利了當地百姓出行,但水一滴也沒有引過來。

這條近2公裏路是一條盲路,橫跨二鎮,誰都不管,我本無能力也無義務去修這條路,現在若我合同被廢,我是否應設卡收費,來收回我為路投入的20多萬元?

 

三、剛有好轉,電站被占無活路。

      我谘詢過市水務局領導,他們一開始就不看好我的承包,後來看到我因投資至貧,也很想幫我一把。2013正好有國家能源基金項目啟動,市水務局親自招來縣水務局主管領導和設計院領導到飛雲電站現場辦公,將飛雲電站列入首批改造項目。

由於是國家財政資金,申報、立項時間較長,2年後,即到2016年上半年才開始具體實施。飛雲水電站是我請人在看管,鎖匙也在看管人手裏,他們要安裝,要打基礎,都在他那裏拿鎖匙。水電站一經改造完成,鄉水電站領導就將鎖全部撬掉,換了他們的購買的新鎖。

公田鎮鎮政府(甘田鄉在合村並鄉中並入公田鎮)還和他們水務站一起在嶽陽縣電業局將發電戶頭在未經我同意情況下變更為公田鎮水務站。

在這種情況下,我多次找現在鎮領導,20167月份與鎮政府談,政府立場就是要廢除我合同,讓我一分錢不拿,淨身走人。

我一個下崗職工,抱著報效家鄉,響應黨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號召,結果是被政府洗劫,沒有活路。鎮政府與民爭利,是否有違國退民進政策?

上訪訴求:請求鎮政府賠償我的投資損失和這麽多年的勞動付出。

           

                                                             此致

敬禮

 

                                         上訪人:劉雄毅

                                           2016.11.28

:1、我於2016年底、2017年底、多次向鎮政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求情,我借錢付清所欠政府的合同款,繼續履行合同,均被鎮政府拒絕。

220174月,我在貴縣門戶網站上,縣長信箱反應過這個事,被鎮政府一句正在訴訟中,拖延了一年多。在這一年多的等待中,我一沒看到訴狀,二沒收到法院傳票。我想,人民政府不能還我公道,國家法律應給我伸張公平與正義吧。看來,我又想多了。

3、合同無法履行,在這種生態下,我也不可能去完成合同的履行,我的損失怎麽辦?誰來賠償?政府不能解決,法律不能解決,難道,也是唯一出路隻能上訪了。

 

                                         劉雄毅

201871

 


受理回複

回複部門: 公田鎮
回複時間: 2018-07-06 10:05:59
回複內容:


關於公田鎮劉雄毅對市長信箱訴求

水庫承包問題信訪件的回複

劉雄毅先生:

您好!201871日,您向市長信箱遞交一封標題為《請縣長評評公田鎮政府無償廢止我30年承包合同是否合理》的信件(信件編號109012),反映自己於20079月與嶽陽縣原甘田鄉政府簽訂羊樓水庫和飛雲電站承包合同至今的一係列問題,提出請求公田鎮政府賠償其投資損失與勞動報酬的訴求。公田鎮政府接到該信訪件後,組織水務站及原甘田鄉的相關幹部進行調查,並就調查情況回複如下:

您於19657月出生,祖籍嶽陽縣公田鎮飛雲村李道組,現居住於嶽陽樓區洞氮七裏山社區,係原中石化職工,200312月下崗。您與甘田人民政府於200782日簽訂了《承包合同》,並於2007822日在嶽陽縣公證處進行了公證[2007)嶽縣證字第244]。《承包合同》約定您承包羊樓水庫和外圍水塘、土地等經營種植、養殖業,並約定您承包飛雲電站用於發電。合同寫明承包期限為30年,承包金額40萬,合同簽訂時支付20萬承包款、剩餘20萬承包款於2008年底支付,合同還對乙方也就是您的承包義務、違約責任與滯納金等事宜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後,您已開展承包經營活動,但是卻沒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下幾項合同要求與義務:1、除合同簽訂時支付20萬元承包款外,合同約定2008年底前付清的剩餘20萬元承包金(扣除低涵處險工程5萬元,實為15萬元)至今未支付;2、合同約定的渠路合一工程至今未實施完成,其中道路已經由鄉村兩級於2015年完成了硬化,渠道工程至今未實施;3、合同約定的飛雲電站改造工程未完成(2016年公田鎮政府通過爭取國家項目與自籌資金已經對飛雲電站進行了改造);4、合同約定的安排水務站兩名水利職工就業未完全履行。

2007年簽訂合同,2008年起您就出現了一係列未履行合同約定的行為,甘田鄉政府5年時間內並未對您違約行為采取任何措施。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別與您進行了口頭商討,要求您按合同約定履行責任,均未得到有效回應。20168月,公田鎮政府向您下達了書麵的《履行合同催告書》,督促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告知您15日內未履行義務,公田鎮政府將會收回合同項下的經營權與發電權,仍然是催告無效。20169月,公田鎮政府向您下達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因您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構成了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款規定,解除合同,收回合同項下的經營權與發電權等。上述《履行合同催告書》與《解除合同通知書》均已送達您本人手中,並告知相關內容,您兩次均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名。

20169月下達《解除合同通知書》至今,您仍然在羊樓水庫從事養殖,但發電權已經由公田鎮人民政府收回。公田鎮政府認為,該事件係劉先生您違約在先,公田鎮政府是根據合同的約定與法律的規定采取的一係列措施,劉先生您若有異議,可通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並非無休止的上訪反映不合理訴求。

 

⠂ ⠂ ⠂ ⠂ ⠂ ⠂ ⠂ ⠂ ⠂ ⠂ ⠼/span>公田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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