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產業園區經濟發展環境,發揮產業園區在經濟建設中的龍頭和主導作用,促進產業園區更好更快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產業園區發展的意見》(湘發〔2009〕4號)、省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十條禁止性規定>的通知》(湘政發〔2013〕22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規範涉企檢查若幹規定>的通知》(湘辦發〔2010〕23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涉及產業園區的管理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業園區是指本市範圍內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園、產業園、工業集中區、特色產業基地等。
第四條 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產業園區經濟發展環境的組織、協調、監督工作,優化辦、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科技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優化產業園區經濟發展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落實簡政放權。依法可以授權的,應授權到位;依法不可以授權的,應簡化程序,實現“一條龍”服務、“一站式”辦公,使國家級產業園區擁有市級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省級產業園區擁有縣級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第六條規範涉企收費。
(一)建立稅費優惠政策定期發布製度;
(二)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稅費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設置稅費征收項目;
(三)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強製企業參加各種社團組織,不得強行收取會費或其他費用;
(四)未經市委、市政府授權或批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舉辦涉企評比、達標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收費或拉讚助;
(五)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企業亂攤派、強製或變相強製企業接受有償服務及購買指定產品。
第七條提升涉企辦事效率。
(一)按照自願委托、免費代辦、全程服務、合法高效、公開透明、配套整合的原則,建立委托代辦、限時辦結製。各職能部門對重特大項目審批應建立快速辦理機製,明確專人負責,辦理時限應比法定時限縮短三分之一以上。
(二)建立聯合審批製。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單位共同辦理的涉企行政審批事項,采取聯合踏勘、聯席會議、聯合會審與聯合驗收等形式同步辦理。
第八條規範檢查和執法。
(一)落實涉企檢查備案製。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在每-3-1前將本-度入園涉企檢查計劃報送同級優化辦備案。涉企常規檢查應按規定事先到同級優化辦備案,因突發事件或辦理行政許可(審批)、處理投訴等緊急情況需進入企業檢查的,可由實施檢查的部門單位先向同級優化辦口頭申請備案,在檢查後5個工作內補辦備案手續。
(二)落實“寧靜”製度。除下列情形外,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在每-1至20對企業開展檢查:
1.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與生態安全的檢查;
2.中央、省、市統一部署的檢查;
3.針對突發事件、突發問題對特定企業開展的檢查或突發事件、突發問題發生後對同類企業開展的防範性檢查;
4.辦理行政許可(審批),需到企業現場審查,核實企業相關資格、資質條件的檢查;
5.因處理投訴等事項,對特定企業開展的檢查。
(三)落實首違免罰製和下限處罰製。對企業輕微、無危害後果且無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依法實行首違免罰製度,先采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再依法處罰。各部門單位對企業實施自由裁量行政處罰時,原則上取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但對危害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和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除外。
(四)落實一事不再查製度。市、縣兩級具有行政執法檢查職能的同一類部門對同一企業、同一問題或同一事項的執法檢查,依照首查為主、協調統一的原則,隻由一級部門進行檢查,檢查情況抄告相關部門單位,杜絕多頭檢查和重複檢查。
第九條落實產業園區重點工程項目公安派出所駐點執勤製度。公安派出機構定點設崗,專人駐守,定期巡查,依法打擊各類犯罪活動。
第十條園區管委會、優化辦、綜治辦、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環保局、科技局、公安局等部門應建立園地協調聯席會議製度,對產業園區經濟發展環境重大問題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一條建立和完善監督考評機製。加強對產業園區經濟發展環境的監督檢查,將各級各有關部門服務產業園區和優化產業園區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納入政府-度綜合績效考核內容。對優化產業園區經濟發展環境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建立責任追究製度。對在優化產業園區經濟發展環境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