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車輛有規定 解釋政策獲理解
來源:嶽陽縣政府網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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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車輛有規定    解釋政策獲理解

——吳先生投訴交警私放肇事車輛案    

 

【基本情況】  2016-7-19先生向12345熱線投訴:我是嶽陽縣榮家灣鎮大衝村六組的村民,今-5-5在榮家灣榮新公路人行道上被車撞了,現在縣人民醫院住院,當時報警後嶽陽縣交警一大隊出的警,肇事司機已通過熟人將車取出,但是事故至今未處理,現來電希望相關部門盡快處理。

【處理過程】  縣交警大隊受理工單後,立即進行調查核實。經查此事故中的肇事方有人擔保並已交納事故押金,按照規定交警部門是可以放車的,並不需要得到傷者方的同意,扣留事故車輛是用於調查取證,交警部門並不能無限期扣車,在辦案程序上交警部門處理無違規行為。對於吳先生要求肇事方支付醫藥費、後續治療等費用及賠償問題,辦案民警積極介入協調,及時督促對方支付了醫藥費等費用。吳先生表示認可。

【反思啟示】  交通事故發生後,一般傷者都認為沒有結案交警部門就不能放走肇事車輛,認為交警部門可以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案情重大、複雜的,最長65天發還事故車輛。如事故沒有達成協議,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如果事故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以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縣交警大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