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應急字〔2019〕2號C類 同意公開
吳雪兵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禁炮工作的提案》收悉。現答複如下: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第五條規定: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煙花爆竹燃放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煙花爆竹“打非”由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查處。
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五條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管局)負責製定本行政區域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統一批發許可編號,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監管局)根據省級安全監管局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和統一編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安全監管局,與市級安全監管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由市應急局頒發《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監管。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由縣應急管理局布點規劃與頒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並負責監管。
根據《關於做好春節兩會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湘應急聯〔2019〕1號)文件精神,縣公安部門應積極推動地方政府視地域環境、氣候因素、傳統習俗、燃放場所的不同,依法、科學、合理製定煙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縣應急管理部門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全縣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單位228個,2019年12月底166個到期。縣鄉應急、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職能機構協同聯動,形成“打非”合力,有效遏製了全縣煙花爆竹行業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感謝您對嶽陽縣應急管理局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附件:相關法律法規
嶽陽縣應急管理局
2019年5月8日
承辦負責人:吳江華
承辦人及聯係電話:唐宇峰 0730-3214607
附件
相關法律法規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製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3.零售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製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四)零售場所的麵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關於深化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7]97號)及《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基本安全條件(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