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第38號提案的答複
來源:經研中心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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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教體字〔2019〕9號C類  同意公開

 

對縣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第38號提案的

答 複

 

陳朝霞委員:

您提出的《請還教師懲戒權》收悉。現答複如下:

首先非常感謝您對教育的關心和對孩子們健康成長的關懷,提出此提案。您在提案中所提出的“熊孩子”在學校調皮搗蛋,老師想管卻不敢管,成為近年來教育領域的一個尷尬。並建議為了孩子們的健康成長,呼籲請還給老師教育懲戒權,期待教育懲戒法律化”。关键词2認為可以對“熊孩子”進行批評教育,《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負有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育法》還規定,學校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中明確了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至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對“懲戒”提出明確的定義。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麵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中提到了製訂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這樣教師在教育過程中對學生適當進行懲戒將有法可依,有效製止“學鬧”。

讓教師回歸教育懲戒權,是教育行業很多人的心聲,也是社會大環境下民眾的呼聲。一是當前中小學生“失範行為”不斷增加,打架、鬥毆、曠課、通宵玩遊戲、擾亂課堂紀律、離家出走、頂撞老師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學校的教學秩序;二是“懲戒”有教育的重要內涵,“教”字本身就是有懲戒的意蘊,適當的懲戒,也是教師履行職責的表現,是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三是在教育實踐中需要懲戒,新浪教育的一項調查表明:91%的網友認為:“中小學教師在必要的時候對學生采取適當合理的懲戒是非常必要的。”懲戒是對學生不良行為的否定性製裁,適當地使用它,能夠讓學生對教育產生敬畏,消除學生的不良行為,最終促使學生健康人格的形成,也是關愛學生的一種表現。但关键词2也要明確“懲戒”與“體罰”具有不同的內涵,社會上對“懲戒”一詞的認識存在很多偏差,不能把“懲戒”與“體罰”等同起來。“懲戒”主要側重於教,“體罰”則側重於罰;教育懲戒是一種教育行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基礎,目的是改變學生的不良行為;體罰是一種侵權行為,給學生身體上帶來了痛苦,造成了心理上的烙印,違背了學生的身心發展。

總之,作為一名人民教師,要依法施教,要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要把控自己的情緒,遇事冷靜,在適當的時候運用懲戒權,要適可而止。                        

感謝您對教育體育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嶽陽縣教育體育局

2019年7月1日

 

承辦負責人:李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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