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經字〔2016〕號( B類)
對縣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第25號提案的
答 複
黃細華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關於原任村幹部債務化解問題的提案》收悉,現答複如下:
首先,您提到的“如果合村,原村幹部墊交的債務是不是還有還”的問題。可以肯定地告訴您的是,合村,並不意味著債務的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及債權受法律保護”,並不會因政策調整,村級的合並,其權利義務發生相應轉移。另外根據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關於開展鄉鎮區劃調整改革工作的意見》文件:“調整合並後,被合並鄉鎮和建製村的資產和債權債務在清理核實後原則上一並納入新設立的鄉鎮和建製村統一管理。”
其次,您提到“如果合村,他們的債務什麽時候還”的問題。為妥善處置並村過程中集體“三資”清理和財務合並,-初,在調研的基礎上,根據省市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关键词2與縣監察局、縣財政局三家聯合下文製訂了《關於全縣並村改革集體“三資”清理處置和財務合並辦法》(見嶽縣農經[2016]6號)。辦法中關於債權債務問題,第九條作了明確規定,“撤並村的債務按照‘界定權屬、分清類別、利益不變’的原則清理鎖定的基礎上,一並移交新村統一管理,逐步化解”。
再次,關於村幹部墊交稅費不化解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問題。為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及村幹部的切身利益,減輕農村債務負擔,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根據財政部通知,湖南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11-決定在全麵清理鄉村幹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的基礎上,開展化解債務試點工作。我縣是試點縣之一,於2011-2012-進行了鄉村幹部墊交兩稅化債工作,(見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化解鄉村幹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當然,不可否認,這隻是化解了村幹部墊交稅費債務的一部分,故這次並村改革辦法中,第十二條作了如下規定“村級債務,特別是欠村幹部工資及代交的稅費,並村後有條件的要優先解決,暫時有困難的要簽訂協議,分期解決。”
總之,這次並村改革關於債務問題的處置。关键词2的原則是先清理核實,後審計鎖定,再逐步解決,同時健全新債責任追究機製,嚴控新債產生。
最後,感謝您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6-23
承辦單位:嶽陽縣經管局
承辦負責人:沈珊珊
承辦人及聯係電話:蔣霞 0730-7623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