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司字〔2025〕4號 C2類 同意公開
吳紅波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行政執法權力(治超執法)下放鄉鎮基層的建議》收悉。現答複如下:
一、關於行政執法權力下放的政策背景與現行要求
根據中央、省委關於為基層減負、提升治理效能的決策部署,以及縣委組織部關於破解鄉村治理“小馬拉大車”突出問題的專項工作要求,我縣正著力厘清縣鄉職責邊界,優化權責配置,避免向基層轉嫁超出其承接能力的事務。同時,依據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全麵建立鄉鎮(街道)履職清單製度的通知》要求:1.嚴格實行“清單之外無職權”,鄉鎮執法事項須依法依規納入省級統一的賦權清單目錄;2.對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基層無法有效承接的執法事項,原則上由縣級部門保留行使,避免因權責不匹配影響執法效能與公信力。我縣正全麵推進鄉鎮權責清單規範化建設。
二、關於治超執法權下放問題的具體意見
經綜合研判政策要求與實際承載能力,現就治超執法權下放說明如下:
1.超限超載執法屬於縣級保留事項。“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執法”(簡稱“治超執法”)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貨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強製執行等多領域法律法規,具有執法專業性強、跨區域協調要求高、強製措施風險大的特點。根據省級最新製定的《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該事項未被列入賦予鄉鎮行使的執法權限範圍,且明確為縣級部門應加強監管的事項類別。
2.立足基層實際承接能力。當前鄉鎮在執法裝備、專業人才、法律支撐體係等方麵尚不具備獨立承擔治超執法全鏈條職責的條件。若倉促下放,可能因能力不足導致執法不規範、風險管控缺位,反而加重基層負擔,影響執法權威。
三、下一步工作
我局將密切關注省級層麵關於鄉鎮執法事項清單的動態調整政策,結合我縣基層治理能力提升進度,在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前提下,適時向縣委、縣政府提出職責優化建議。
感謝您對我縣司法行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嶽陽縣司法局
2025年7月16日
承辦負責人:李海波
承辦人及聯係電話:高鵬,0730-7634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