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司字〔2025〕3號 C2類 同意公開
雷四軍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希望政府指派一名法製審核員聯絡鄉鎮的議案》收悉。現答複如下:
一、關於指派法製審核員聯絡鄉鎮的可行性說明
您建議由我局指派法製審核員定點聯絡鄉鎮。經審慎研究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定位,我局暫無法直接承擔此項工作。主要原因如下:
1.職能定位與獨立性要求衝突: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及“三定”方案,司法局作為縣政府的組成部門,依法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核心職能,負責對全縣各行政執法機關(包括鄉鎮政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指導、考核評價及責任追究。“監督者”的角色定位要求关键词2必須保持客觀中立。若直接承擔鄉鎮的法製審核工作(即作為“執行者”的一部分),將形成“既製定規則、又參與執行、再監督評判”的閉環,即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不利於保障監督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2.法製審核責任主體法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製的指導意見》等明確規定,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法製審核)責任主體是決策起草單位或文件製定機關本身。鄉鎮政府(街道)作為獨立的行政主體,是其自身行政決策和規範性文件製定的法定責任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法製審核機製,承擔審核主體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是監督、指導其履行好此項法定義務。
3.資源與力量配置現實製約:我局作為縣人民政府的法製審核機構,現有人員編製與職責主要服務於縣政府的重大決策、規範性文件、政府合同等的合法性審查,以及統籌指導全縣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相關工作。麵對全縣眾多鄉鎮,在現有編製和力量框架內,難以持續、深入地為每個鄉鎮配備專職法製審核員並提供高質量服務。
二、我局將采取的積極措施
1.指導配強力量:積極推動並指導各鄉鎮政府(街道)根據工作需要,在本單位內部明確專門機構或人員(如設立法製崗位)承擔法製審核職責,確保“有人審、審得好”。
2.發揮司法所橋梁作用:強化鄉鎮司法所在基層法治建設中的職能,鼓勵其在職責範圍內,為鄉鎮政府(街道)提供法律谘詢和建議,協助聯係專業法律資源(如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遇到重大複雜法律問題時提供支持。
三、持續努力與溝通
提升基層依法行政能力是一項長期係統工程。我局將認真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持續關注並著力推動解決鄉鎮在法製審核等工作中麵臨的困難和挑戰。关键词2將繼續主動聽取包括人大代表在內的各方麵意見建議,不斷完善工作機製。
感謝您對我縣司法行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嶽陽縣司法局
2025年7月16日
承辦負責人:李海波
承辦人及聯係電話:高鵬,0730-7634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