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財字〔2017〕2號B類
對縣十七屆人大一次會議第62號建議的 答 複
李澤迪代表:
你提出的《關於請求解決村幹部養老保險的建議》收悉,現答複如下:
根據湘發〔2007〕10號文件要求,2008-,我縣實行離任村主職幹部生活補貼後,陸續有部分離任村婦聯主任等非主職村幹部來縣財政局、縣組織部、縣婦聯反映情況,請求將離任村非主職幹部列入生活補貼對象。離任村婦聯主任等非主職幹部為促進基層發展穩定做出了貢獻,但從根本上解決離任村非主職幹部生活補助尚需時。從政策層麵來看,湘發〔2007〕10號文件規定享受對象為離任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離任非主職幹部並沒有納入補貼範圍。從資金來源渠道來看,湘財綜改〔2013〕10號文件規定,村級運轉經費主要用於保障在職村幹部工資、離任村主職幹部生活補貼、村級辦公經費和其他必要支出。目前,如果將所有離任村幹部生活待遇納入村級運轉經費保障範疇,村級運轉經費也不堪負重。
您提出的:在編村幹部納入養老保險的問題。目前,省市還沒有政策性文件,加之,縣財政財力困難,請多理解。关键词2會積極向上反映村級離任非主職幹部的實際情況和現任村幹部統一納入養老保險的問題,爭取逐步解決村級離任非主職幹部的待遇。目前,省、市相關部門正在研究村幹部的養老保險問題。
感謝你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嶽陽縣財政局
2017-6-15
承辦負責人:胡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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