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民建字〔2015〕2號(B類)
對嶽陽縣十六屆人大三次會議
第49號建議的答複
劉黨生代表:
您們提出的《關於申請成立-山社區的建議》已收悉,現就有關情況及政策答複如下: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範圍內設立。申報程序是:凡需成立、撤銷、合並社區居委會的,須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在廣泛征求當地居民和駐社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所報材料一式三份),報區(縣、市)民政局審核,由區(縣、市)民政局核準後,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當地政府審批後,方能成立、撤銷、合並社區居委會,並報市民政局備案。申請成立-山社區,需由現-山管理區的上級管理部門通過相關程序向我局申報,我局將及時予以辦理。
特此答複,感謝您們對民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嶽陽縣民政局
2015-9-8
承辦單位:嶽陽縣民政局區劃地名股
聯 係 人:龔榮華
聯係電話:3052533
| 抄送:縣人大聯工委、縣政府提案辦、縣政協提案委 |
| 嶽陽縣民政局辦公室 2015-9-8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