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2016]74號)精神,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關於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號)文件第四條“各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對資金運行情況的測算分析,合理安排資金使用計劃,預防資金流動性風險”,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的實際情況,經管委會研究決定:
一、停止辦理在湖南省外的異地購房提取和貸款業務。按照住房公積金屬地管理的原則,即起停止辦理在嶽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公積金的職工本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湖南省外地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和貸款業務。
二、暫停執行嶽住委辦[2015]6號文件中“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自貸款發放之到國家法定退休-齡延後5-的-限”的條款,恢複執行《嶽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嶽政辦發[2012]15號)的規定:“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自貸款之到國家法定退休-齡的-限”。
三、購買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請貸款首付比例由20%調整為30%,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的70%。
四、因購房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購房期限的認定調整為“以不動產登記證(房產證、預告許可證、備案登記卡)的登記時間為準,12個-之內的購房行為,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超出此規定期限將不予辦理”。
以上規定自2016-9-5起開始執行,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