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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來源:嶽陽縣國土局 發布時間:2017-11-29 15:58 瀏覽次數:1

首次登記

(一)適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二)申請主體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主體為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主體為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

(三)申請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4  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麵積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4  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

5  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麵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麵積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變更登記

(一)適用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  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  不動產坐落、界址、用途、麵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三)申請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麵積、界址範圍變更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變更後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麵積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轉移登記

(一)適用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1  依法繼承;

2  分家析產;

3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因繼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可由權利人單方申請。

(三)申請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繼承的,按繼承的不動產登記要求提交材料;

(2)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

(3)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提交互換協議書。同時,還應提交互換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注銷登記

(一)適用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  不動產滅失的;

2  權利人放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

3  依法沒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三)申請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滅失的,提交其滅失的材料;

(2)權利人放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書麵文件。被放棄的宅基地、房屋設有地役權的,需提交地役權人同意注銷的書麵材料;

(3)依法沒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決定書;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