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當前位置: 首頁 > 專題專欄 > 2017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 > 助力惠民生 > 陽光教育 > 教育服務

湖南省物價局關於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船)運行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的指導性意見

來源:教體局 發布時間:2017-12-05 14:43 瀏覽次數:1

各市(州)、縣(市、區)物價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管理的意見》(湘政辦發〔2011〕53號),根據湖南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建立並完善學生用車(船)運營模式和管理機製的通知》(湘學車發〔2012〕2號)的有關要求,現就做好我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船)(以下簡稱“校車”)運行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性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健全我省校車價格管理機製,區分不同營運模式,合理製定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將由地方政府主導,實行公司專營或農村客運模式,且財政投入資金參與建設、補貼或獎勵的校車,運行服務費用由價格部門核定;對屬於家長與車主自願協商營運的服務費用,由雙方自主商定。加強對校車運行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努力維護學生、學校和校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校車營運事業健康發展。

二、明確校車運行服務收費管理權限

校車運行服務收費實行省定政策,市(州)、縣(市、區)分級管理的機製。即省物價局負責製定全省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政策,各市(州)、縣(市、區)對轄區內校車製定具體運行服務收費標準,並履行監督管理職能。

三、製定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應遵循的原則

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要充分考慮學生經濟承受能力,有條件的,對農村學生盡量實行免費政策。各地在製定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運營成本合理補償

各地製定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應根據價格成本監審結論,考慮合理補償因素製定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

2、保持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與公共交通運價合理比價關係

各地在製定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乘坐者屬於特殊群體的因素,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幼兒園實行“低收費”政策,按照不高於公交車票價格標準核定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

3、保持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相對穩定

各地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製定並向社會公布以後,應保持基本穩定,原則上3年內不得上調。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確需調整,當地價格主管部門需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4、堅持學生自願乘坐

凡乘坐校車的學生(幼兒),必須堅持自願乘坐原則,禁止任何強製乘車並收費牟利行為。

5、做好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公示

經價格部門製定的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學校應在醒目位置與學費標準一同公示,同時校車經營者也應在車(船)醒目位置和校車收費處醒目位置,向廣大學生及家長公示經批準的收費標準及給予貧困學生優惠待遇等有關事項,切實減輕貧困學生家庭經濟負擔。禁止對已經購票上車的學生另收其他任何費用。

四、加強校車運行服務收費監督檢查工作

各地價格部門應加大校車運行服務收費監管工作力度,確保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製定符合國家和省定原則,防止校車運營環節出現亂漲價、亂收費現象,努力營造我省校車運營的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