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罰字〔2019〕1號
嶽陽市順信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L4T2238
地址:嶽陽縣柏祥鎮臨港村大湖片
法定代表人:李江鴻
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990051*****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8年11月24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你公司於2016年6月從原京港澳建設項目部購買原生產設施和場地,2018年9月開始投入生產,經查,該項目所屬環評類別為環境影響報告表,但你公司至今未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完成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為憑。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製驗收報告。”和第十九條第一款“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11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91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你公司於2018年12月3日,針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提出請求減輕對你公司違法未經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投入生產的行政處罰。經我局案審委員會研究認為,你公司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積極配合,且能夠主動采取措施整改。故你公司提出減輕行政處罰的請求,我局予以同意,依法決定減輕對你公司的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91號)和2018年11月29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和《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編製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你公司作出貳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