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罰字〔2018〕79號
嶽陽豐利紙業有限公司:
統一信用代碼:31430600617052089L
法定代表人:李愛新
公民身份證號碼:22060319730528****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鹿角嶽陽豐利紙業有限公司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2018年10月26日上午10時嶽陽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會同嶽陽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嶽陽豐利紙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在備料車間運輸帶處利用水泵將運輸帶地槽內未經處理的汙水通過軟管排至外麵雨水溝後流至未作防滲漏處理的原廢棄氧化塘。
上述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10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75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75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叁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