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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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75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11-20 10:14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嶽縣環罰字〔2018〕75號

湖南興鎂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351672****

法定代表人:鄧靖

公民身份證號碼:43010319660423****

詳細地址:嶽陽縣新牆鎮建材工業園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監察員於2018年10月18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熱風爐未按環評要求使用生物質為燃料,擅自使用燃煤為燃料進行生產。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汙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燃氣、頁岩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10月31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79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79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違法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汙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燃煤為燃料,並作出罰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