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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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74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11-21 10:11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嶽縣環罰字〔2018〕74號

嶽陽縣精刻木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30621344742****

法定代表人:肖浩

公民身份證號碼:43062119840207****

地址:嶽陽縣張穀英鎮四維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經群眾反映,我局於2018年11月4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切割打磨產生的粉塵未配套任何處理設施通過多處抽風口直接排放。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製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11月1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88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88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製、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之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