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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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查字〔2018〕24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12-02 16:32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8〕24號

嶽陽縣黃沙街鎮晏記木材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MA4PBGM866

地址:嶽陽縣黃沙街鎮

經營者:晏勇波

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9700529****

經現場檢查,發現你木材加工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在未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16年4月新建樟木煉油加工項目,並於2016年10月投入生產;2、鍋爐運行使用木柴,產生的廢氣未按環保要求建設相關處理設施;3、幹蒸罐內蒸餾水與油水分離廢水未規範收集處理,排放至外環境;4、煉油過程中產生的異味難聞;5、樟樹木、木渣、泥土露天堆放。

以上事實,有信訪投訴件、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證。

你加工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第一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加工廠相關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查封期間,你加工廠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加工廠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