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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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13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5-23 10:38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罰字〔2018〕13號

嶽陽豐利紙業有限公司:

統一信用代碼:91430600617052089001P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鹿角村

法定代表人:李愛新

身份證號碼:22060319730528****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在執法檢查中,於2018年5月5日、6日由嶽陽縣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廢水總排口進行采樣監測,2018年5月5日監測報告單[嶽縣環監(監)〔2018〕第85 號]顯示: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141mg/L(標準值≤90),總磷排放濃度為3.58mg/L(標準值≤0.8),2018年5月6日監測報告單[嶽縣環監(監)〔2018〕第 86號]顯示: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144mg/L(標準值≤90),總磷排放濃度為2.82mg/L(標準值≤0.8),均超過《製漿造紙企業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表2製漿和造紙聯合生產企業標準。以上違法事實有監測報告[嶽縣環監(監)〔2018〕第85號]、[嶽縣環監(監)〔2018〕第 86號]、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5月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18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18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停產整治,並作出罰款貳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