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罰字〔2018〕61號
嶽陽縣茶園養殖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60321MA4P7TQ420
地址:嶽陽縣黃沙街鎮和諧村
法定代表人:羅遠芝
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9730212****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環境監察人員於2018年6月21日對你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場“嶽陽縣茶園養殖場常年存欄1000頭生豬建設項目”於2013年10月開工建設,2014年建成並投入經營,配套建設了格柵池、沼氣發酵池、沼液暫存池等廢水處理設施,至今未進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為證。
你場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製驗收報告。”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6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37號)告知你場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場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37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之規定,責令你場按環評要求於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並處罰款貳拾萬元。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