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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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56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8-27 16:51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嶽縣環罰字〔2018〕56號

嶽陽縣紅日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0580364287

法定代表人:李紅

詳細地址:嶽陽縣長湖鄉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經查,你公司在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於2012年8月擅自在嶽陽縣新牆鎮高橋村水庫片鍾注組嶽陽縣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占地約20畝新建駕駛員培訓學校(紅日駕校),並於2016年9月再次擴建,擴建後該駕校主體建築及訓練設施均位於我縣新牆水庫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範圍內,且有部分擴建區域位於新牆水庫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和嶽陽縣國土資源局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為證。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和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7月26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64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64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一項“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第二項“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的;”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貳拾萬元的行政處罰。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