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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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53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8-16 16:45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嶽縣環罰字〔2018〕53號

喻新良養殖場:

詳細住址:嶽陽縣長湖鄉自強村

負責人:喻新良

公民身份證號碼:43062119630904****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監測站於2018年7月9日對你養殖場通過雨水溝排放至劉家港的養殖廢水汙染物現場采樣監測,結果顯示你養殖場排放的養殖廢水汙染物氨氮排放濃度為681mg/L(標準值≤80mg/L)、懸浮物排放濃度為877mg/L(標準值≤200mg/L)、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16×10mg/L(標準值≤400mg/L)、糞大腸菌群排放濃度為≥24000個/L(標準值≤1000個/100mL)、總磷濃度為101mg/L(標準值≤8.0mg/L),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標準。

以上事實,有監測報告[嶽縣環監(監)〔2018〕第201號]、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你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製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7月20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61號),告知你養殖場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養殖場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61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製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之規定,我局責令你養殖場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限於2018年9月18日前完成養殖廢水超標排放的治理,治理期間須采取有效措施未經處理達標的養殖廢水不得外排,並作出罰款叁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養殖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