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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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查字〔2018〕18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8-28 16:24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8〕18號

嶽陽縣關王恒鑫頁岩環保磚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3256322339

地址:嶽陽縣步仙鎮關王村

法定代表人:陳雪芹

身份證號碼:43062119910314****

我局於2018年8月7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正在生產,煙囪正在排放廢氣,但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水泵未開啟,循環池噴淋水未進行噴淋。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相關生產設施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查封期間,你公司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