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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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37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7-18 16:28 瀏覽次數:1

李誌新(竹木加工場所):

身份證號碼:43062119661003****

地址:嶽陽縣張穀英鎮倒溪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監察人員於2018年6月28日對嶽陽縣張穀英鎮李誌新(竹木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場所生產廢水經硬化的一級沉澱池(300立方米)用抽水泵抽至廠區東麵山上兩個未硬化的沉澱池(共600立方米)後,外排外環境水溝流向百花台水庫,嶽陽縣環境監測站對你場所生產廢水總排口進行監測采樣,監測結果顯示廢水總排口懸浮物排放濃度為2370mg/L(標準值≤200mg/L),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1390mg/L(標準值為≤400mg/L),色度排放濃度為500倍(標準值為≤50倍),錳排放濃度為2.30mg/L(標準值為≤2.0mg/L),硫化物排放濃度為1.96mg/L(標準值為≤1.0mg/L),均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

以上違法事實有監測報告(嶽縣環監(監)〔2018〕第181號)、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7月1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50號)告知你場所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場所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場所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50號)和2018年7月10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場所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場所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