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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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32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7-11 16:22 瀏覽次數:1

李誌新(竹木加工場所):

身份證號碼:43062119661003****

地址:嶽陽縣張穀英鎮倒溪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監察人員於2018年6月28日對嶽陽縣張穀英鎮李誌新(竹木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場所竹木加工項目在未建成環保處理設施的情況下,主體工程擅自於2016年7月投入生產至今。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6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39號)告知你場所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場所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場所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39號)和2018年6月30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場所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貳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場所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