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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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24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6-14 17:24 瀏覽次數:1

嶽陽縣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680316462R

法定代表人:張澤軍

詳細地址:嶽陽縣新牆鎮雙港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監察員於2018 年5月24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原材料堆場未按環保要求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且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

以上事實,有現場調查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5月26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27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27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叁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