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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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14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5-31 16:37 瀏覽次數:1

嶽陽縣楊林街鎮和平村吉星瓦廠:

地址:嶽陽縣楊林街鎮和平村

負責人:李朝軍      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9740118****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8年4月17日對你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廠窯爐燒製車間在生產的情況下,廢氣噴淋脫硫設施噴淋水泵未啟用,循環池未見循環水流,窯爐廢氣通過煙囪直接排放,經嶽陽縣環境監測站監測,你廠循環池進水口水樣PH值為“5.77”。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嶽縣環監(監)〔2018〕第53號監測報告為證。

你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5月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12號)告知你廠享有陳述、申辯權,你廠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12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經我局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責令你廠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正常運行廢氣處理設施,作出罰款壹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