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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查字〔2018〕14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6-22 16:34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8〕14號

嶽陽縣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

地址:嶽陽縣新牆鎮雙港村

企業法人:張澤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680316462R

我局於2018年6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我局2018年6月14日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環罰字﹝2018﹞23號)要求進行停產整治,廠後雨水溝廢水經試紙檢測PH值為“14”。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查封期間,你公司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