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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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查字〔2018〕8 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5-09 14:59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8〕8 號

嶽陽縣公田鎮明磊石材廠:

地址:嶽陽縣公田鎮飛雲村

企業法人:廖磊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MA4LA67N7G

我局於2018年5月8日對你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情況下,擅自於2016年6月在嶽陽縣公田鎮飛雲村新建石材加工項目,且環保處理設施未完成竣工驗收於同年9月投入生產,我局於2017年5月17日向你廠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環罰字[2017]51號),要求你廠立即停止生產,但你廠至今在未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未停止生產;2、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未配套汙染防治設施,生產廢水沉澱池未硬化和未采取防滲措施,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嚴重汙染。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廠相關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查封期間,你廠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廠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