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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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2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2-08 09:22 瀏覽次數:1

嶽陽勝奇畜牧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743171564G

詳細住址:嶽陽縣筻口鎮

法定代表人:楊洋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8年1月14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未按我局下達的《關於嶽陽勝奇畜牧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申請停運報告的回複》要求,將養殖廢水暫存於沼氣池中。你公司於2018年1月11日使用水泵將養殖廢水抽至無防滲漏措施的雨水塘中,導致養殖廢水滲漏至朱侖水庫的河灘上,造成環境汙染。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汙水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1月18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2018〕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2018年1月19日你公司針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提出的從輕處理利用滲坑處理養殖廢水的行政處罰,其原因:1、沒有主觀故意利用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隻考慮暫存於雨水塘中,待工程完工後進行統一處理且滲漏現場未造成重大後果,滲漏量非常小;2、由於環保需要,公司主動投入200萬元對汙水處理係統進行升級改造,在新建過程中為了推進工程進度出現的失誤,公司立即進行了研究提出重新上馬新設備,投入巨大資金進行升級改造,確保養殖汙水達標排放。經我局案審委員會研究認為,你公司雖然廢水處理設施經我局報批停運,但未按照《關於嶽陽勝奇畜牧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申請停運報告的回複》要求進行,養殖廢水滲漏至朱侖水庫造成環境汙染事實,鑒於你公司積極主動進行環保設施升級改造,解決環保設施運行問題,在改造過程中養殖廢水進入雨水塘沒有主觀故意,決定減輕對你公司的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嶽縣環罰告〔2018〕2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一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汙水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之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妥善處置進入無防滲漏措施雨水塘中的養殖廢水,並處壹拾萬元的罰款。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