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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7〕94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7-12-19 16:28 瀏覽次數:1

劉 軍(生豬養殖場):

公民身份號碼:劉軍43062119720204****

地  址:嶽陽縣新牆鎮新華村

負責人:劉軍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7年11月13日對你(生豬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生豬養殖場)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生豬養殖場)在未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的情況下,2016年12月完成養殖場建設,並於2017年6月開始養殖生豬。

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建成並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網上備案係統, 在網上備案係統注冊真實信息,在線填報並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之規定。

我局於 2017年12月2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103 號)告知你(生豬養殖場)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生豬養殖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103號)和2017年12月2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規定,我局責令你(生豬養殖場)立即備案,並對你(生豬養殖場)作出罰款肆仟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賬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生豬養殖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