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牲豬養殖場):
身份證號碼:43062119830803****
負責人:陳凱
地址:嶽陽縣麻塘辦事處李坡村十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環境監察人員於2017年11月7日對你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養殖場豬尿及欄舍衝洗廢水未經處理排入外環境。經嶽陽縣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對你養殖場廢水總排口進行采樣監測,你養殖場廢水總排口懸浮物排放濃度為494mg/L(標準值≤200mg/L),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3780mg/L(標準值≤400mg/L),氨氮排放濃度為249mg/L(標準值≤80mg/L),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標準。以上的違法事實有嶽縣環監(監)﹝2017﹞第171號監測報告、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104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但你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104號)和2017年12月1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按照《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要求,我局責令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貳仟零玖拾叁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