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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7〕90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7-12-04 16:24 瀏覽次數:1

嶽陽縣春風新型環保牆體材料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559530213U

法人代表:米雄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萬壟村方屋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2017年11月14日省廳環監局“2017環湖利劍”專項行動執法檢查組、市支隊、嶽陽縣環境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對你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廠存在原料堆場不規範、露天堆放,未采取“三防”措施。以上違法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11月22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98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廠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廠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98號)和2017年11月22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之規定,按照《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要求,我局責令你廠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