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海川達水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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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江剛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富榮路東側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2017年11月14日下午省廳環監局“2017環湖利劍”專項行動執法檢查組、市支隊、嶽陽縣環境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汙水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汙水處理設施進水提升泵停運,致使縣城汙水未進入汙水處理設施處理,經汙水沉井滿後沿雨水沉井直排新牆河。經嶽陽縣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西北角沉水井外排汙水進行采樣監測,其中總磷排放濃度為2.84mg/L(標準值為≤1mg/L)、氨氮排放濃度為8.78mg/L(標準值為≤8mg/L)、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155mg/L(標準值為≤60mg/L),超過了《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一級標準B標準。以上違法事實有監測報告(嶽縣環監(委)〔2017〕第185號)、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11月1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100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2017年11月17日,你公司針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提出請求取消對你公司違法直排的行政處罰,其原因:1、汙水處理設施停止進水、生化處理係統進行調整修複已向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縣城汙水未進入汙水處理設施,無直排或惡意外排行為;2、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原因是進水水質超過汙水處理廠處理能力所致,同時對檢查組采集水樣的地點和程序提出異議。經我局案審委員會研究認為,你公司雖向縣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交了生化處理係統進行調整修複的報告,但在未經批複、未采取有效應急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停止汙水處理係統進水,導致縣城汙水直排新牆河,造成了汙染環境的事實。故你公司請求撤銷行政處罰的意見未予采納,鑒於你公司處理設施停止進水確因進行生化係統調整修複,解決因進水水質超過係統處理能力而引起出水水質超標的問題,沒有主觀故意,決定減輕對你公司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對你公司處以應繳排汙費數額1倍的罰款。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100號)和2017年11月17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按照《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要求,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正常運行汙水處理設施;並作出罰款貳拾叁萬捌仟玖佰零捌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