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勝奇畜牧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743171564G
詳細住址:嶽陽縣筻口鎮
法定代表人:楊洋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環境監察人員於2017年11月9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氣浮池部分養殖廢水外溢至雨水溝,並通過雨水溝排至朱侖水庫。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你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11月22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7〕101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申請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嶽縣環罰告〔2017〕101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清理外溢的養殖廢水,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並處罰款伍仟玖佰陸拾肆元。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