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成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0705808138
詳細住址:嶽陽縣新開鎮馬店村小沅四組
法定代表人:淩桂香 身份證號碼:43062119****048X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環境監測站於2017 年10月18日對你公司廢水總排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你公司廢水總排口排放的廢水中氨氮排放濃度為98.6mg/L(標準值≤15mg/L)、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243mg/L(標準值≤100mg/L),均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
以上違法事實有監測報告單(嶽縣環監(委)[2017]第186號)、現場照片、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為證。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11月1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2017]94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既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2017]94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責令你公司停產整治,並作出罰款貳仟伍佰玖拾捌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