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濟美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668590565X
法人代表:付飛霞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濟美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7年8月30日對你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養殖場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醫療廢物未按要求建設規範暫存間並設置標識標牌;2、醫療廢物自行采取焚燒處置,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以上的違法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和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10月1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90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90號)和2017年10月16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壹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十一)項“(十一)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合並作出罰款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0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