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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7〕79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7-10-31 16:16 瀏覽次數:1

嶽陽勝奇畜牧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743171564G

詳細住址:嶽陽縣筻口鎮

法定代表人:楊洋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7年10月14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氣浮池未運行,養殖廢水通過暗管外排。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你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10月19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7〕93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申請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嶽縣環罰告〔2017〕93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除前款規定之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汙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製拆除,所需費用由非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拆除總排口暗管,並處罰款叁萬元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