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7〕7號
劉文君(塑料垃圾清洗場):
地址:嶽陽縣柏祥鎮十步橋村龍頭組
負責人:劉文君
身份證號碼:43062119870807****
我局於2017年8月31日11時20分對你塑料垃圾清洗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塑料垃圾清洗場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並投入生產;2、未配套建設任何環境保護設施;3、未采取任何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2000餘噸廢塑料垃圾露天堆放,對下遊水體造成嚴重汙染。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塑料垃圾清洗場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查封期間,你塑料垃圾清洗場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廢塑料垃圾清洗場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