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7〕9 號
李澤伍(竹木加工廠):
負責人:李澤伍
身份證號碼:43062119671119****
詳細地址:嶽陽縣張穀英鎮倒溪村
經查,你(竹木加工廠)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15年6月在嶽陽縣張穀英鎮倒溪村新建竹木加工項目,並於2015年7月投入生產,我局於2016年1月6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環罰字[2016]1號,責令你廠立即停止生產。2017年10月7日再次檢查,發現你廠仍在生產,生產蒸煮廢水通過管道外排至無任何防滲漏措施的坑塘,廢氣未經任何處理設施通過煙囪排放,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我局決定對你廠生產設備(見查封清單)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10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間,你廠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運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設施、設備。
你廠如對本查封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0月9日